滕州房產網訊 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場所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為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所形成的矛盾和糾紛,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商品房銷售市場秩序等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通知》要求,從2013年5月28日起,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自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至銷售結束前必須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15項信息。
其中,除了“六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等基礎信息,還需公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等企業信息;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價格表等銷售信息;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商品房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證明文件和商品房承銷機構在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等其他信息。
此外,《通知》還對公示信息和宣傳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做出規定并對公示信息的形式、公示牌(公示欄)的制作標準、公示位置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最后強調,對未按要求進行公示或公示內容不規范的項目,住建部門將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并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