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住公管〔2023〕5號
關于印發《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11月7日
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19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棗莊市行政區域內已年滿18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運作,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棗莊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賬戶,應當直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自設立個人賬戶當月起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補繳開設賬戶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賬戶的,填寫《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和《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一式兩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身份證電子證照、受委托銀行Ⅰ類借記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圍內,不得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
繳存基數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無法提供納稅收入的,繳存基數按照個人申報登記,但不得低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于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10%-24%范圍內自主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和選定的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開立個人賬戶,按照簽署的《棗莊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及義務,風險管理等規定。設立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只能有一個正常狀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設立后連續欠繳3個月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動封存其個人賬戶;賬戶封存滿6個月后,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提取。欠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繼續繳存的,需要補繳欠繳期間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從恢復正常繳存當月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于15日前,將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足額存入約定受委托銀行Ⅰ類借記卡中進行繳存。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礎信息變動或更換受委托銀行Ⅰ類借記卡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進行計息。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封存滿6個月可以申請注銷賬戶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賬戶被凍結的,按照凍結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棗莊市內單位人員轉為靈活就業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轉為單位人員,其原個人賬戶應進行封存,并辦理賬戶轉移合戶。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和轉出手續。
第十六條 繳存人先后以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開立個人賬戶連續繳存的,繳存時間、繳存余額可以合并計算;未連續繳存的,需重新計算繳存時間,繳存余額參與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本人所有,所需繳存資金由本人承擔。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規定,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采用所購住房抵押方式擔保。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月繳存額,同時繳存使用的銀行卡賬戶為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即存貸同卡。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受委托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降低繳存額或停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政策變化和資金情況對靈活就業人員可貸額度計算公式中的貸款倍數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后停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尚未發放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已發放且貸款尚未結清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查詢等業務可通過線下、線上多渠道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公積金貸款后,出現違約違規情形的,應依據《棗莊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和《棗莊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處理,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將作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依規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無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資料或承諾等手段違規開立個人賬戶、繳存、提取、貸款的或公積金貸款后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按照《棗莊市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進行失信懲戒,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進行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將其失信行為上報征信部門,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棗莊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