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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不征稅 已收加名稅款不會退

2011-09-03

     夫妻“房產證加名稅”8月31日起免征 之前征收的不存在退稅問題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據?如果已經征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針對這些疑問,記者進行了采訪。

  一問:政策制定有何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此次“房產證加名稅”事件后,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著將房屋部分權屬轉移給另一方,應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現在免稅政策有何依據?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記者查閱了契稅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

  二問:如果已征收是否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稅政策是從8月31日開始執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經征收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中明確了執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開始免征的時間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稅之說。

  三問:離婚房屋變化是否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離婚后,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征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后發現,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中明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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