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證加名征稅”究竟該不該征?如何征?財政部有望于本周發布詳細文件。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相關文件已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程序,“盡量在本周出臺”。
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征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行為征收契稅,具體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與類別征收3%的契稅。而婚后共同房產加名不需繳納契稅。財政部官員解釋說,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征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轉移房屋權屬行為包括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其中,房屋權屬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財政部官員解釋說,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征收契稅。
但是,具體到婚姻法司法解釋帶來的新情況,對此類房屋贈與行為征收契稅,需考慮不要對納稅人造成太大的影響。財政部官員對記者說,在制定“房產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將要出臺的新政策,應該是方方面面都兼顧到了”。
南京市地稅局關于“房產證加名征稅”的通知,起因于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財政部官員稱,目前其他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解釋或司法解釋等,常常帶動對稅法需要作新的解釋。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財政部有權解釋條例,可以制定有關征稅規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稅規定。關于婚前“房產證加名征稅”,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詳細文件發布后執行。
■專家觀點
可考慮彈性方式征收
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加名稅”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建議考慮“因人而異”的彈性方式征收。劉劍文認為,盡管過去房產稅條例沒有明文規定房產證加名需征收契稅,但加名必然會牽扯到“房屋權利轉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只要有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是可以征稅的。從這一層面上講,“加名稅”征收確實有法可依。
但劉劍文同時認為,房產已經是普通民眾“不能承載之重”,建議如果該稅確定開征,決策者應多向公眾征詢意見,在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后,制定因人而異的人性化征收方式。
劉劍文分析稱,按照稅收法規制定流程,地方稅務部門首先應該采取聽證的方式吸收民意;隨后向上級行政機關上報征收方案;再由上級部門研究可行性。
■律師說法
婚后買房屬共同財產房產證加名不應征稅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后變更名字都不收稅,僅收取工本費和印花稅等費用共計80元。
他表示,在收稅時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名字的變更實質上不涉及所有權的變化,因此房產加名不應該征稅;如果是婚前買房則屬于登記方個人的財產,房產證加名就屬于房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就應當征稅。
對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財產,卻要被限購的問題,楊曉林稱,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以家庭為單位進行限購,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這套房子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對離婚后沒有財產的一方來說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