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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一房一價細則6月1日執行

2011-05-19

    5月10日,天津市發改委出臺了《天津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廢止。

    《細則》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放置、張貼標價牌或價目表,明確標示以下內容: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銷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銷售價格;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細則》要求,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采用價格手冊的方式,對已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按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和一套一標的方式。

    需明確標示的內容有:按照建筑面積標示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每套銷售總價;當期銷售房源的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每套房源的銷售狀態,明示已經完成銷售的房屋;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二手房,應當明確標示房屋銷售價格,樓盤名稱、樓層、朝向、戶型、建筑面積、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等設施配套情況,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居間代理)服務費標準及代收代辦費用等內容。

    《細則》強調,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另外,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細則》還表示,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商品房經營者的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統一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的標價方式、標示內容。區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行為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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