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時許,趙女士介紹,他們小區是2000年建成的,為多層,2004年電梯損壞后一直沒修。直到最近,業主向物業反映,希望可以使用電梯。而物業打算直接換部新電梯,但費用需業主承擔。
“物業公司說,除我們業主在買房時交的3000元住宅維修費外,每戶還需再繳納幾千元。但大家都認為不合理,尤其是低層用戶。 ”趙女士說。
對此,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施振英律師認為,業主在購房時都繳納了一定的住房維修基金,此費用用于對公共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如果只是對電梯進行維修,只要經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房管局申請此部分基金。但如果要買部新電梯,除非業主可以提供相關證明,電梯的損壞是由物業公司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否則此費用由業主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