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后,賣房人提出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陳先生遂要求賠償房屋增值帶來的損失70余萬元。近日,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劉女士賠償原告陳先生損失35萬元,中介公司賠償陳先生21萬元。原告陳先生對此判決表示滿意。
在中關村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陳先生告訴記者,2008年他買這套房的時候,價格為110萬,3年時間漲了一倍多,目前房價為230萬元。
陳先生說,2008年9月13日,他經過中介公司介紹,與賣房人劉女士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劉女士將其名下寶盛里觀景園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陳先生。2008年12月19日,陳先生入住這套房屋。當時,劉女士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9年11月24日,劉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陳先生催劉女士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劉女士的丈夫魏先生卻向法院提起訴訟,說劉女士賣房的時候并未告訴他。后法院判決,因“劉女士擅自將共有財產進行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先生覺得自己有點“冤”。他說,當時買賣合同上只有劉女士一個人的名字,房產證辦下來也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后來在他屢次催促過戶時,劉女士才在房本上加上了她丈夫的名字。他認為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導致賣房人反悔。
陳先生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陳先生認為,在此事中,劉女士和魏先生不講誠信,存在嚴重過錯;北京鑫尊房地產經紀公司沒有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沒有為買受人提供無瑕疵的房源,有一定的過錯責任。三被告理應賠償原告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法院后來判定,劉女士返還購房款52萬元;賠償陳先生裝修損失共計6萬元;北京鑫尊經紀公司返還陳某支付的居間服務費3萬元;陳先生要求劉女士、魏先生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請求,可在有證據后另行起訴。
今年陳先生根據房屋鑒定機構估價的新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房屋增值遭受的損失70萬元。陳先生委托的鑒定機構估價為280萬元。
在庭審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房屋進行估價,認定2010年12月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時,其房屋的估價為182萬元。法官解釋,以此認定房屋價值,因為這是原告申請的時間點,合同從這時已經無法履行。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女士應承擔50%的過錯責任,鑫尊沒有履行其職責,應承擔30%的責任,而陳先生沒有盡到審核義務,也有過錯,承擔20%的責任。根據房屋的估價,劉女士應該賠償35萬元,中介公司賠償21萬元。
法官劉娜認為,此案最大的亮點是中介公司也承擔了因房屋增值帶來的損失賠償,此前類似的案例都是中介公司僅賠償中介服務費。
-
國資·龍云晟景
待更新
-
城建·瓏悅城
待更新
-
善國明城
待更新
-
佳匯國際
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