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批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于2013年12月開始受理,保障對象須具備的申請條件為:
一、保障對象
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離異三年以上人員、滿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大齡未婚人員、喪偶無子女單獨生活的人員及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等,按家庭對待。
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分為主要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主要申請人應當是該家庭中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且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居住證)一年以上的成員,與該主要申請人共同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戶籍條件
⒈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滕州市城鎮常住戶籍一年以上;
⒉新就業人員指具有我市城鎮戶籍或在我市居住、辦理居住證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年限不滿5年,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且自申請之日前連續繳納六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或持有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⒊外來務工人員指在我市居住、辦理居住證一年以上,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且自申請之日前連續繳納六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或持有營業執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三、收入條件
以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一人戶家庭人均年收入為標準的1.5倍以下(含1.5倍),二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為標準的1.2倍以下(含1.2倍),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普通二輪及三輪摩托車)。
四、住房條件
在主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
⒈家庭成員的下列住房計入家庭自有住房,且合并計算面積:①承租的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②自有住房;③宅基地;④與他人共有的住房;⑤原住房征收后實行產權置換未回遷的住房;⑥自有或與他人共有的商業用房;⑦離異人員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認定產權歸屬的房產;⑧已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已辦理入住手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以及已受贈、繼承房產但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的住房;⑨自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前三年內以出售、贈與等形式轉移給他人的自有住房;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以上條款中的②-⑩項所指住房、宅基地和商業用房等房產均指主城區范圍內的房產。
⒉家庭成員的下列住房不計入家庭現有住房:①經審核認定,因重大疾病造成確需轉讓房屋獲取醫療費用的,自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不滿三年出售給他人的自有住房;②主要申請人及主要申請人配偶的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的住房;③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在申請人騰退后,可不計入現家庭住房。
在受理時限內,經申請家庭戶籍(居住證)所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市民政局、市住房辦三級審核后,27 戶家庭符合申請條件,5戶家庭不符合申請條件。現將審核結果在《滕州日報》和滕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www.tzjsw.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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