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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政府關于辦理第四批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通知

2013-06-05 | 滕州信息港房產網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滕州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實施辦法》(滕政發〔2010〕92號)規定,現就第四批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實物配租的申請條件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市非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5年以上;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的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
  符合以上條件的離異三年以上或喪偶家庭,可以作為家庭單元申請。
  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單人家庭,不予實物配租。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辦理配租相關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為金城花園小區廉租住房。
  三、實物配租辦理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申請(6月5日-6月20日)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轄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同時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本;
  2.婚姻證明;
  3.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證明》;
  4.住房狀況證明。住房狀況證明由居委會開具,并經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核實;
  5.其他證明,主要包括申請人殘疾證,烈士遺屬家庭的烈士證,民政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三無”家庭、轉業復員軍人證明,工會組織認定的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證明,市級以上醫院認定的重大疾病證明。以上證明資料需核實原件并提供A4規格的復印件。
  申請家庭持以上《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及相關證件資料,送街道(鎮)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審,街道(鎮)民政科或低保站匯總初審申請資料后,將初審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后統一轉送市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
  (二)核準、公示、計分(6月21日-7月11日)
  市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匯總審核各街道(鎮)廉租住房配租申請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進行綜合計分和排序,并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及評分排序向社會公示。
  (三)配租選房(7月12日-7月21日)
  公示無異議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通知申請家庭按評分排序依次選房,并簽訂《滕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四、責任分工
  (一)市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做好申請資料匯總審核、住房狀況調查、評分排序、廉租住房配租和情況結果公示等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鎮)及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申請受理、初審(主要包括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的調查、評估和審核)等工作。
  (三)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認定及提供婚姻登記以及享受社會救助、優撫撫恤及救助等情況。
  (四)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配合市民政部門提供戶籍登記、擁有車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住房公積金繳納和提取,個人、個體工商戶的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生產經營等情況。
  (五)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家庭和成員擁有或承租的房產以及房產交易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滕州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滕政發〔2010〕92號)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居民申請,嚴格審核、審批,認真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
  (二)各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優親厚友,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確保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市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咨詢聯系電話:5572647。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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