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沈陽市的遲女士在沈陽某小區門市對外出售時,交了首付款預定了一套。原本雙方約定好了當年過年前后就可以辦理貸款,辦完貸款后就可以交房并簽合同。想著3個月之內就能有一套門市,遲女士挺樂和。沒有想到,過完年后銷售員稱“缺一道手續,貸款暫時辦不下來”,這“暫時”一拖就是6個月。
遲女士先后先后6次找到售樓處,售樓員表示,貸款不知何時能辦下來,交房日期也無法確定,房子不能退也不能更名,想要簽合同也可以,得簽2015年的。
首付交了,貸款遲遲辦不了
2011年11月27日,遲女士以每平方米1.0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某小區45平方米的門市房。“售樓員告訴我,他們五證都齊全,而且是現房。房子您都看到了,可以完全對我們放心。”遲女士下了決心,買!幾天后,25.5萬元的首付款全部就匯到了開發商賬目上。
付完首付,遲女士要求簽正規的購房合同。銷售員告訴遲女士,貸款得過年前后才能去辦,辦下來后才可以簽合同,“您放心,我們是大開發商,你看一期都已經入住了,二期也賣得差不多了,三期、四期也準備開建了。”
房在眼前,交房卻遙遙無期
別說過完年,都快出正月了,銷售員那邊卻沒有傳來一點消息。按捺不住的遲女士撥通了售樓員的電話:“阿姨您看,剛剛過完年人心都沒收回來呢,你再耐心等待一個月。”
2012年3月末,遲女士給售樓員打電話,對方說,“現在正在辦呢,下個月就可以了。”
4月末,遲女士再一次聽到壞消息,“這回我們辦理時差一道小手續,開發商正在處理,5月份會給你一個答復。”
遲女士徹底坐不住了,她親自前往售樓處,售樓員說:“您實在著急要房子就把全款補齊了,我們馬上給你現房。”合同自始至終都沒看到過,遲女士對交全款的事留了個心眼,始終堅持辦理貸款。于是遲女士帶著諸多疑問繼續回家等待了一個月。
在售樓處承諾的交房日期推遲了第100天的日子,遲女士再一次來到售樓中心。售樓員的回答“濤聲依舊”:“具體差什么手續開發商也沒說,只是讓我們告訴客戶繼續等吧!”
售樓員給了遲女士一份物業公司的“問題匯總”,其中第五條:門市何時能交付使用?后面給出的日期是6月30日。
6月26日,遲女士又去售樓處:“手續還沒辦下來,4天后就可以交房了?”遲女士要求退掉房子。售樓員表示老總出國了,7天后回來,“想要退房得老總簽字,你一周后再過來吧!”
7月3日,遲女士準時出現在售樓中心,這回一位姓戴的負責人表示,“房子退不了,貸款也沒有具體日子能辦下來,你別再過來了。”遲女士表示不再過來也可以,但是得簽一份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這位負責人稱,“合同可以簽,但是不能寫日期。寫日期也行,得寫2015年的!”
遲女士徹底心涼了,“開始承諾2012年交房,現在卻告訴我2015年,房子交也不給交,退又不能退,你們到底是差手續還是差誠信?”
律師:可視為開發商違約
就遲女士的遭遇,記者咨詢了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張龍律師。張律師表示:遲女士之前簽的購房協議和物業公司給出的2012年6月30日“交房說明”可以作為時間證據,已經產生合同效應。如果開發商在這個時間不能準時交房,可以視為違約。業主有權退房或者可以獲得從承諾交房日期起到結案這段時間的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