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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兩年將被無償收回

2011-12-22

    一場大范圍的閑置用地清查風暴來臨。

  房企囤積大量土地隱忍不發,導致圈地本身成為一樁有利可圖的買賣。由于利潤空間巨大,且屯地成本極低,開發商自然趨之若騖,這就使得土地市場陷入到供應量少——囤地炒地——供應量進一步減少的惡性循環中。

  清理和查處閑置土地,將會迫使房地產商盡早將手中的土地儲備進行開發利用,從而增加未來市場的可出售房源總量,對于破解所謂的房荒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綜合新華社電 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21日,草案公布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接到動工通知3個月內必須動工

  修訂草案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閑置土地:(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草案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書后,必須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六種情形可“閑置”

  修訂草案規定,六種情形可“閑置”:

  ——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建設的;

  ——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1年不開工,按地價20%征閑置費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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