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15日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快解決企業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將通過積極發展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完善住房公基金制度等多種手段,解決我省部分企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
企業集資建房按經適房管理
對于社會關注的“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意見》提出,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組織開展集資合作建房,并納入所在市、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管理。
我省規定,集資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督。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企業建公租房可不變用地性質
《意見》明確,鼓勵企業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
企業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相關企業可出資參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意見》明確,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原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暫不改變用地性質;原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不再繳納用途差價。企業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結余資金,可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我省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企業集資建房享政策支持
我省明確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集資合作建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執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支持政策。
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市、縣財政應積極運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試點。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經營性收費減半征收,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公共租賃住房、集資合作建房供應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職工。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所在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組織配租,并將配租情況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