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門同一文號,內容卻有21處不同
溫州市國土局曝出“陰陽”處罰決定書
稍具公文常識的人都知道,出自同一部門、同一文號的文件只能有一個版本。但浙江省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一份同一文號的文件卻莫名其妙地出現兩個版本,其中不同之處竟然多達21處。
這兩個版本的文件均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當時為溫州市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12月29日制作,文件號同為溫土監罰[1998]1399號,內容同為《關于對溫州市龍灣蒲州松庭花園違法用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正是這兩份不同版本的文件,讓75歲的老人陳松庭經歷了長達8年、前后7場官司的訴訟。時至今日,訴訟依然未能了結。
同一文件,兩個版本
陳松庭原是溫州市龍灣區蒲州松庭花園的業主。1985年,陳松庭與許多敢為人先的溫州人一樣,在龍灣區蒲州村建起了個體性質的松庭花圃,種植花木盆景。
松庭花園建立之初及隨后,陳松庭陸續取得了2918.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并建起了房子,建筑面積合計2927.51平方米。
由于經營得法,陳家以此為生,過著相對富裕的生活。陳松庭告訴記者,2002年9月28日,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沒有將他的土地收回的情況下,將該市新城中心區4號地塊85畝土地以協議價每畝10.5萬元出讓給溫州新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月30日,新城公司又將該地塊以每畝73.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溫州嘉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鴻公司”)開發商品房,溫州市國土局向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際上,陳松庭及周邊多家個體花圃經營戶的用地也在4號地塊上,此時,他們還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這種“一地兩證”、“一女二嫁”的行為,為陳松庭日后無法獲得合理的安置補償埋下了伏筆。
2004年9月9日,因為訴訟所需,陳松庭專程前往溫州市國土局復制相關文件,其中從該局檔案管理員李女士手中復制到了第一份溫土監罰[1998]1399號《關于對溫州市龍灣蒲州松庭花園違法用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2008年11月14日,同樣因為官司,陳松庭再次前往溫州市國土局復制上述同一份文件,準備提交相關部門。
然而,這一次,陳松庭吃驚地發現,盡管仍是從該局同一檔案管理員李女士手中復制而得,出自同一機關、同一文件號的處罰決定書,其內容卻與上次復印的處罰決定書有諸多不同。
仔細對照這兩份同一文號的處罰決定書,陳松庭及其律師發現其中的不同之處竟達21處之多。
在這兩份文件中,文件標題的字體明顯不同;處罰對象陳松庭的身份稱謂表述不一;原先要求“到本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變成了“到指定銀行(建設銀行溫州市分行雙井頭儲蓄所)繳納罰款”;文件落款多了“溫州市土地管理局”……
在這些差異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在于用地及建房的內容。2004年復印的版本顯示,“松庭花園于1986年初培土建房,現計總占地面積1571.43平方米,建筑面積502平方米”。但在2008年復印的版本上,相應的內容卻變成“松庭花園于1986年初培土,現計總占地面積1650.5平方米”。
仔細對照兩個版本的文件,更讓人不解的是,2004年復印的版本提出,如不服處罰,“可向龍灣區法院起訴”,而2008年復印的版本中,改成了“可向鹿城區法院起訴”。
記者了解到,文件所涉的松庭花園土地原先屬于溫州市龍灣區,2001年溫州行政區域調整時,松庭花園所在地劃歸溫州市鹿城區。“依照2008年的版本,其制作人莫非先知先覺,在1998年即能預知到之后的區域調整?”陳松庭說。
拆遷安置補償遲遲未落實
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而溫州市國土局作出的同一文號的處罰決定書,竟出現兩個不同版本,這顯然讓陳松庭難以理解和接受。
由于城市發展和土地開發,2003年7月8日,陳松庭最終與嘉鴻公司簽訂了臨時的拆遷安置協議。
因為陳松庭所屬的建筑物中,有些屬于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筑。按照溫州市政府出臺的相關處理政策和安置補償規定,1998年11月30日前的違章建筑經處罰、補辦手續后,可以獲得安置補償。開發商也告訴陳松庭,只要他能提供齊全的違章建筑的有關證據,就可以簽訂正式協議。
為此,陳松庭將自己的合法建筑面積、經處罰補辦手續后可獲得合理補償的違章建筑面積的有關證件證據,一一整理出來。經溫州市一家拆遷事務所丈量,陳松庭共有建筑物2729.51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物為950.05平方米,已按政府相關政策經“雙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處理”的建筑物為1725.29平方米。
即將簽訂正式協議時,陳松庭發現,嘉鴻公司公布的自己所屬建筑面積少了163平方米。陳松庭要求嘉鴻公司予以糾正,但遭到拒絕。此后,嘉鴻公司又拒絕與陳松庭簽訂正式安置補償協議。
2003年9月18日,嘉鴻公司動用巨型鏟車,強行拆除了陳松庭的建筑。同時被搗毀的,還有陳松庭精心培育多年的名貴花木盆景38927株(盆)。
之后,陳松庭開始了一場場艱難的訴訟。陳松庭認為,他的合法安置和補償之所以歷經8年7場訴訟仍遲遲未決,原因就在于溫州市國土局這兩份不同版本的處罰決定書。
陳松庭說,按照溫州市政府相關規定,在4號地塊開發中,拆遷戶凡于1998年11月30日前已存在的違章建筑,經“雙違”處理后均可獲得合理安置補償。其中,違章建筑能否經過處罰補辦手續從而獲得補償的關鍵時間節點是1998年11月30日。
陳松庭因此懷疑,2008年復印的處罰決定書保留了培土的表述,遺漏了建房的事實,改動的目的就是相關人員為了幫助開發商少給補償而有意為之。“正是這一表述的改動,我的502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由此人間蒸發,使得我的這一補償失去了事實依據。”陳松庭說。
事件背后隱藏著什么
“一個市級國土局,居然‘潛伏’了一套假的處罰檔案。”由此,陳松庭向溫州市國土局提出異議,但并未得到相應解釋。此后,陳松庭連續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但遲遲得不到反饋。
北京市國綱華辰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合伙人、執行主任劉濤律師說,行政機關的文件居然出現這樣的“差錯”,顯然屬于低級錯誤。他認為,低級錯誤背后,很可能隱藏著腐敗行為。
今年3月,陳松庭及其律師又因官司第三次前往溫州市國土局復制該份處罰決定書,卻意外發現該處罰檔案并未在該局檔案室,而在案件原經辦人陳某手中。
律師調查認為,該套處罰檔案,已被人為“動了手術”,凡是與陳松庭房屋建造時間相關的材料均已“蒸發”,包括原始的談話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以及地籍圖均被掉包。律師發現,原本是1998年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其中附錄的地籍圖竟是2000年制作的。
為了求解其中的疑問,9月2日,記者前往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該局監察支隊支隊長周建南承認這兩份文件均出自溫州市國土局,但經調查改動并不是有意為之,“只能說是工作粗心”。周建南說,改動文件是因為向上報批的需要,“錯在制作第二份文件時,沒有對上一份應該作廢的文件作出說明”。
周建南同時強調,陳松庭2004年第一次復印的其實是第二份文件,而2008年復印的才是第一次的正式文件。
對周建南的這一說法,陳松庭并不認同。目前,陳松庭找到了當年送達他處的處罰決定書。
記者看到,陳松庭手上的這份處罰決定書與他2004年復印的文件內容、格式完全一致。“如果按照周的說法,那么第二份處罰決定書怎么會在我的手上?”陳松庭說。
現已退休、曾經參與查處此案的溫州市國土局法規監察處原處長在接受采訪時明確表示,此案當時由該局多個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并征求了規劃部門的意見,“陳松庭手中的原件及2004年復制的處罰書是真實的”。
對于此事,陳松庭期盼著相關部門的介入。
9月2日,記者從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獲悉,該院控申科已收到由上級檢察院轉來的舉報信,目前他們正在了解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