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二審判決結果。上訴人郝鵬俊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5萬元,郝鵬俊的妻子于香婷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萬元。
二審對一審判決部分予以改判
今年4月15日,郝鵬俊被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妻于香婷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郝鵬俊夫婦被判處1.7億元巨額罰金。法院判決后,郝鵬俊等人提出上訴。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蒲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部分予以維持,部分予以改判。維持被告單位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罰金9860萬元,追繳其逃稅額1871.8萬多元。維持追繳被告人郝鵬俊贓款48萬元。對上訴人郝鵬俊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上訴人于香婷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上訴人于香婷的弟弟于小紅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3萬元。
糾正以逃稅罪判處的罰金數額
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郝鵬俊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上訴人于香婷、于小紅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認定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上訴人郝鵬俊、于香婷、于小紅犯逃稅罪,依法判處是正確的,但以逃稅罪判處的罰金數額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審理查明,郝鵬俊、于香婷為成南嶺煤業實際控制人,于小紅為成南嶺煤業法定代表人。
郝鵬俊稱其在一審開庭時反映過蒲縣縣委某領導向其索要5000萬元的情況。經審查,經臨汾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認定上訴人郝鵬俊反映的情況不屬實,并提供了書面調查結論。
蒲縣監察局對郝鵬俊利用職權的非法收入全部予以沒收、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