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2011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的通知
滕政辦發[2011]14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確保我市2011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開、公正、公平,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棗莊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棗政發[2008]44號)、《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見》(滕政發[2009]115號)等文件中有關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規定,現就2011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購條件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由申購家庭的戶主或申購家庭推舉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購人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購人家庭具有滕州市非農業城市戶口且實際居住5年以上。夫妻雙方戶籍中一方為農業戶口的,可由城市戶口一方提出購房申請;
2、申購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2倍。根據《滕州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0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630元,2倍即35260元);
3、申購人家庭無自有產權住房;
4、市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ǘ┓弦陨蠗l件的離異三年以上或喪偶家庭,可以作為家庭單元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對特定對象的優待規定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由市民政局出具證明,經審核、公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領取《滕州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核準通知書》的,可直接取得購房資格并優先搖號選房。
二、申購方式
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采取申請、審核、公示辦法和電腦搖號公開銷售的方式。
三、申購時間、地點及程序
?。ㄒ唬┥曩彆r間、地點
本次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受理時間為11月9日至11月29日,地點滕州市住房保障綜合服務大廳(善國南路80號),聯系電話:5572647 556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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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人持以下有效證件到市住房保障綜合服務大廳領取《滕州市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產權情況查詢單》、《滕州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報審批表》:
?、偕曩徣思凹彝コ蓡T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谏曩徣伺渑既ナ赖男杼峁┧劳鲎C明;
?、凵曩徣穗x異的需提供離婚證明;
④重點優撫對象需持市民政局出具的重點優撫證明。
2、申購人持《滕州市個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產權情況查詢單》以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到市房地產交易所查詢其家庭擁有房屋產權情況,由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申購家庭房屋產權證明。
3、申購人持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無自有產權房屋證明,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民政科或低保站領取《滕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救助資格認定審批表》等低收入家庭認定表格。
4、申購人持以上表格和有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居委會辦理資格初審手續。由居委會對申購人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由居委會負責人簽章),符合條件轉街道(鎮)民政科或低保站審核。
5、街道(鎮)民政科或低保站對居委會轉報的申購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由鎮街負責人簽章),并將審核意見在社區內公示。經公示合格的資料轉市住房辦。
6、市住房辦審核申購人家庭住房狀況和申購要件,并將審核后的申購人資料轉市民政部門認定家庭收入。
7、市民政部門對申購人家庭的收入進行認定,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發放《滕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證明》,并將收入認定后的資料轉市住房辦。
8、市住房辦對申購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匯總,并將結果在《滕州日報》和《滕州建設網》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不成立的,申購人家庭即具備參與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
四、責任分工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做好申購資料的匯總、審核、搖號選房和結果公示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及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居民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受理、資格初審和公示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申購家庭收入情況認定及提供婚姻登記以及重點優撫撫恤等情況;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配合市民政部門提供戶籍登記、擁有車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住房公積金繳納和提取,個人、個體工商戶的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所得額及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生產經營等情況。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申購人家庭和成員擁有的房屋產權情況。
五、工作要求
?。ㄒ唬└饔嘘P單位要認真按照國家、省及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居民申購,嚴格審核、審批程序,認真做好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工作。
審核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曩徣伺撟骷?,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財產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申購資格,同時計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